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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一、學生實習薪資/津貼、保險、住宿及交通
二、實習合約
三、實習意外險與安全/倫理講習
四、評估及輔導
五、學分認定、學分 費與雜費
一、學生實習薪資/津貼、保險、住宿及交通
Q1. 實習機構會提供工資嗎?
A:

除特殊情況,為保障本系學生權益,實習機構原則上均需提供本系實習學生至少達勞基法所定之最低薪資(含時薪或月薪或等同權益之獎助學金)。

Q2. 習機構會幫學生投保嗎?
A:

有薪資者,實習機構依規定需為學生加保勞退、健保及勞退。

Q3. 實習機構會為實習學生安排住宿及交通嗎?
A:

不一定,需視實習機構情況而定。各系所可商請實習機構提供宿舍及提供交通接駁,供學生住宿及通勤,以減少學生實習之顧慮。

Q4. 實習機構要求學生自付勞健保,這部分可由學校補助?
A:

此規定係依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辦理,所以學生需自付。 有該情形出現,表示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為雇傭關係。

二、實習合約
Q1. 與實習機構簽訂校外實習合約之必要性?
A:

1. 為保障實習學生之權益是有其必要性,如保險、津貼、實習期間等。

2. 實習合約書分為薪資版及無薪資版,供系所彈性使用。

3. 提供校外實習合約書變通做法(依優先順序排序):

(1). 學校通用範本:「校外實習合作合約書」

(2). 實習機構與實習學生之勞動契約、實習合約等相關合約

(3). 產學合作計畫附帶實習合約書

(4). 實習機構正式發給實習學生之Offer Letter

Q2. 實習機構擬於校外實習合約中,新增「保密義務/協定」條款,是否適宜?
A:

1. 【法律顧問建議】保守做法應是要求實習機構於接受實習生時,由實習機構與實習生簽署保密協議,而非在合約中約定保密義務,因校方無法全面監管學生,若真有洩密情事,要求校方負擔責任並不合理。

2. 是故,建議由實習機構與實習生簽署保密協議,學校這邊則應扮演提醒及督促的角色,請輔導老師於實習期間輔導學生時,加強宣導學生不得洩漏、公開營業機密與資訊。

3. 若公司仍希望合約中列入保密協定,建議更改為:為顧及甲方之業務機密,乙方學生因參加本實習合作所知悉甲方之業務機密、專業技術等,應負保密義務,均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但其已為公眾或獲甲方同意所知悉者不在此限。

Q3. 實習機構擬將實習研究成果之持有比率占百分百,是否適宜?
A:

1. 【法律顧問建議】一般來說實習機構有給付薪資對價情況下,通常會約定成果歸屬雇主,本件為實習合約,應考量實習生所產出之研究成果價值性與實習薪資對價之比例是否合理,若薪資並未明顯偏低,且實習生之產出若大多數屬於摸索經驗成果,則都歸屬於實習公司亦影響不大。若有其他必要考量再堅持由雙方共享。

2. 是故,建議各系所依實習機構開出的實習內容作考量,學生實習是否會涉及相關成果歸屬的問題,如系上評估學生實習內容不會有這些衍生問題,即可均歸屬實習機構;相反地,若可能發生,再請系上與實習機構協調歸屬之持有比率。

三、實習意外險與安全/倫理講習
Q1. 暑期實習前安全及倫理講習,學生是否一定要參加?
A:

1. 是的,以讓學生在暑期實習前先建立基本的職場安全及倫理態度等認知。辦理時間訂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結束後一週辦理,故請各系所事先協助宣導。

2. 各系所亦可依本身所屬專業性質,個別辦理此類講習並提醒學生應注意之事項及時程。

3. 參加學期、學年實習的學生,考量系所作業時間及學生實習開始時間不同,故請各系所協助於學生實習前,說明相關實習規定及安全叮嚀等注意事項。

四、評估及輔導
Q1. 如何避免學生因實習不適應,而無故未完成 實習課程?
A:

1. 實習前應與學生說明清楚,無故未完成實習,學校即不承認學分及對未來進入職場未具加分效果,並給予輔導及灌輸正確職場觀念。

2. 學校實習輔導老師應深入了解未完成課程之原因,傾聽學生及實習機構雙方的說法,設法協助溝通及解決,若非歸責學生因素,必要時給予轉介至其他實習機構完成實習。

五、學分認定、學分 費與雜費
Q1. 學生修讀全學期或全學年實習課程,是否還可以回學校修讀其他學分?
A:

依規定是不行,因學生修讀全學期(9學分以上)或全學年(18學分以上)實習課程係視學生整學期或整學年都是在實習機構實習,所以學生僅能擇一選擇;若各系所有特殊需求(如公司可以讓學生一週請假一天回學校上課),可專案簽奉校長核准後,始得實施。

Q2. 若學生已修讀暑期實習課程,也修讀全學期實習課程,這2種課程學分都可認列嗎?
A:

校訂共同必修實習課程(2學分)係學生必須完成,但全學期選修實習課程則依各系的課程標準作認定。

Q3. 全學期均在校外實習,學生可否免繳學雜費?
A:

依日間部大學部「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規定,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參加「校外實習」者,得於該學期結束前憑繳費收據暨帳戶影本,申請退還五分之一之雜費。

Q4. 若為延修生修讀實習課程,學分費如何計算?
A:

依「學費繳交及退費辦法」規定,延修生係視其修讀的學分數作收費計算,若大學部延修生修習學分數未達9學分者,需繳交學分費及二分之一數額之雜費;修習學分在9學分(含)以上者,需繳交全額學雜費。

Q5. 學生若因非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校外實習時數未完成,是否可以認列學分?
A:

依本校日間部大學部「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及「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規定,學生遇有機構轉換或特殊情況,應檢具完整證明,經指導教師及系主任同意,學生之 校外實習時數得採累積時數計算或更換不同實習機構。

Q6. 若學生已完成校外實習課程時數,但實習機構卻遲遲不給成績,該如何處理?
A:

依本校日間部大學部「校外實習」課程開設準則及「學生校外實習辦法」規定,實習成績得由實習輔導老師及實習單位主管共同評定,其比例以各半為原則,但得依各系所實習輔導小組或課程委員會決議辦理,亦或各系得依其屬性調整之。